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(xǔmǒu)(mǒu)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(fāngshì)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(de)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
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(jīng)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(jīné)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(jīgòu)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(wǔshíwànyuán),其(qí)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(zhuījiǎo)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(shēngchǎn)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(de)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(yǐjiǎchōngzhēn)(yǐjiǎchōngzhēn)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(ròuzhì)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(bǎ)好(hǎo)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(gòuwù)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(fāngfǎ)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
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(xiāoshòu)者在产品(chǎnpǐn)(chǎnpǐn)中掺杂、掺假(cànjiǎ)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(huòzhě)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(yǐshàng)不满二十万元的,处二年(èrnián)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(fájīn)(fájīn)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(wèntí)的解释(jiěshì)》
第一条 刑法(xíngfǎ)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在(zài)产品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(chǎnpǐnzhìliàng)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(shì)指以不具有某种(mǒuzhǒng)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(dī)等级、低档次产品冒充(màochōng)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(xíngfǎ)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(bù)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(běntiáo)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(zhìliàngjiǎnyàn)机构进行鉴定。
来源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
↓ 留言请(qǐng)点击阅读原文










相关推荐
评论列表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
你 发表评论:
欢迎